一个国家,其现代化整体建设进行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社会合作的有效性状况。而社会合作有效性状况,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社会公正状况。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就社会合作相关方而言,为相互信任和长远合作计,各方均不应在利益分配上试图“通吃”或“独占”,否则,不但利益“通吃”的一方的暂时利益所得,会由于利益受损方的激烈抗争而不同程度地丧失掉,同时社会合作各相关方也都无法获得由长远有效的社会合作所带来的稳定利益;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合作各相关方的利益甚至会出现“皆输”的情形。就此而言,社会合作各相关方可行并且是成本较小的做法,应当是采取谈判协商这样相对较为“温和”的方式,以适当并公正的“妥协”或“利益让渡”的思路,以某种恰当的利益互换方式,在保证对方某种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来获得自己某种合理的利益,以期社会合作各相关方形成“共赢”的局面。
在转型期,较之“常态”时期来说,社会共同体的利益结构必然会发生大幅度大面积的变动,由此所带来的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必然是千差万别。对于这些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利益诉求一旦处理不妥,便会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冲突,从而有损于有效的社会合作。就社会矛盾冲突的解决或缓解而言,公正合理的利益让渡是一种直接而且具有动态意义的有效方式。进一步看,在进行公正合理的利益让渡时,要特别注意找到社会合作各相关方最为关注、同时又不尽相同的利益关切点。从这些利益关切点着手,在社会各个群体相互间进行不同的利益互换,其利益让渡的效果会更好。
(《中国行政管理》2021年第6期 吴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