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宏观政治成本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少数贪腐分子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淡漠,有法不依、有规不循,易造成社会失范,让制度性资源流失、制度优势难以体现,引发制度性政治成本。
二是干部选任过程中“用人失察,带病提拔”“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等现象造成结构性人才断层,贪腐分子、“卖官者”以及部分“买官者”可能受到处理,但相关人员的替代成本、机会成本以及由此对党和国家事业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难以补偿,引发组织性政治成本。
三是腐败行为多发、群发的地区往往“码头文化”“圈子文化”盛行,部分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而政治生态一旦遭到破坏,修复难度大、修复时间长,必然给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持续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引发意识形态性政治成本。
四是一些地区部门行业内潜规则盛行,一些腐败分子表里不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的社会动员和组织能力,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引发群众基础性政治成本。
治理腐败,需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坚持精准施策,通过持续深化改革和净化政治生态,追付腐败宏观政治成本,根治诱发腐败的“毒素”。
首先,强化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和检查考核,压实党内政治生态建设责任。其次,完善党领导下的监督制度和监督体系,降低腐败的制度性政治成本。再次,提升公职人员的治理能力、专业素养、防腐拒变能力,弱化腐败的组织性政治成本。最后,优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舆情治理机制,严格控制腐败的意识形态性政治成本。同时,积极建立腐败治理官民互信机制,减少群众基础性政治成本。
(光明网 8.10 张再生 李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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