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问题是高等教育的基本问题之一,1980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对学位问题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40余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无论从体量、规模还是质量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发展,而《学位条例》与目前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治理的现代化不相契合,需要改进。正因为如此,教育部近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在法学界和教育系统都引起了高度关注。
学位法的制定首先要考虑目前的教育法治体系,更要考虑国家层面上的法治体系。学位法严格来讲属于高等教育法的组成部分,不能与高等教育法形成“两张皮”的情形。换言之,拟制定的学位法要对接《高等教育法》,要融入教育法治诸环节,要体现法治体系动态化的特点。只有这样学位法才能够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基本法。
学位与学术是主观与客观、形式与内容、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的关系。即是说,学位授予的前提是学术规范。任何一个学位取得者都要首先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准。近年来,我国在学术规范及其质量的强化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制定了一些规制学术规范的相关文件,这为学术质量的提升提供了保障。而学位法也不能够回避学术规范,恰恰相反,学位法要以学术规范为基础,要彰显学术规范。
另外,学位的授予与国家战略和社会发展必须相契合。所以,学位授予不能片面追求学位的总量,不能误认为博士、硕士学位获得的人数越多就越是好事。学位授予应当将高端人才的培养作为重要目标,学位授予应当有高端人才认定和评判的依据及标准。这使学位授予本身就是人才培养的机制问题。
(原题:《学位法应确立的法治理念》)
(《中国教育报》6.10 关保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