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一对老夫妻前来咨询。二十年前,曹大爷和姜女士经人介绍再婚。近两年,曹大爷感觉身体状况大不如前,遂开始考虑为姜女士的晚年生活做打算。
二位老人居住的是曹大爷名下的一套老房子,这套房子是曹大爷和前妻的共同房产。早在二人结婚前,曹大爷就已经写过遗嘱,将房子留给三个在国外的子女。去年,曹大爷想修改遗嘱,将这套房子留给姜女士。但姜女士担心修改遗嘱会引起曹大爷子女的不满,导致亲人反目。
《民法典》出台后,专门规定了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正好可以解决曹大爷的难题。曹大爷子女在继承房产权利的同时,由于暂时没有实际居住的需求,可以给予姜女士居住权,保证其在该处房屋中正常生活、居住,直至去世。
律师特别提醒,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除了订立合同外,还可以通过遗嘱等其他形式设立。
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居住权人应当及时提请办理居住权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交易中心新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上已经可以记载居住权登记的相关事项。
(《新民晚报》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