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三门峡,一救护车在经过十字路口时,与侧面行驶而来的一辆汽车相撞。交警表示,当时救护车闯红灯且并未执行紧急任务,不享有优先通行权,因此救护车负这起交通事故全责。网友评论称,就算有救援任务,救护车也应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优先行驶。
救护车可以闯红灯,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第一项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由此不难看出,救护车闯红灯免责,非但有条件,而且有着非常明确的三个前提,那就是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确保安全、使用警报器。这三个条件,应该是缺一不可。
事实上,近些年救护车等特殊车辆由于不恰当乃至过度使用通行优先权而发生车祸等事故的不在少数。救护车在运送病人的途中闯红灯,本意是为拯救生命,为那些危重病人抢时间以赢得可能的生机。然而当这一拯救生命的善举和通道被过度利用时,可能根本起不到紧急救护作用,甚至还会伤害他人,也是对被紧急救护人员的耽搁与伤害。
这是一个警示:救护车通行有优先权,但这种权利不是毫无限制的绝对排他权,不是没有边界的胡作乱为。
(《经济参考报》6.22 余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