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发达是一把双刃剑,在极大地方便我们的生活,推动各种创新的同时,也让市场制度面临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大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巨头具有明显的垄断性。市场竞争的关键在于自由进入。由于互联网的特性,虽然理论上存在新公司进入参与竞争的可能性,但实际上难度非常大,而且,即使开发了新的操作系统或社交平台,也很难从现有的互联网巨头分流既有的用户,除非是重大的变革,比如智能手机的兴起,或者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这种变革实际上是开辟了新的市场,要在原有的市场上与现有的互联网巨头竞争是非常困难的,这些大科技公司事实上已处于垄断地位。
其次,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的应用,使得互联网巨头几乎无需成本就可以掌握任何一名用户的大量私人信息,包括其言论、行踪、消费数据、偏好和社会关系网络等,并且可以精准地针对该用户进行操作,比如限制其发布信息,删除账号,或是进行精准营销,价格歧视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巨头与普通用户之间处于十分不平等的地位。一方面,用户必须依赖这些公司进行大量的经济或社会活动,而能够选择的服务商又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拥有数以亿计用户的大公司大平台却能以几乎为零的成本控制任何用户的信息或行为,而且几乎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后果。
这种事实上的极不平等,加上法律的某些漏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市场环境。互联网巨头们不再把服务于客户,为客户创造价值视为最高追求,而致力于以自己的观念来塑造世界,塑造用户,打击与其观念不一致的用户,切断其网络服务,令其“社会性死亡”。
(《深圳特区报》4.13 吴荻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