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3·15”晚会揭露了360搜索医药广告造假链条,以及UC浏览器涉及为无资质公司投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早在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曾联手启动了为期三个月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经过十几年的持续发展,我国目前已存在涵盖业务、渠道和转向管理等多个层次的治理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范。广告法对于广告业务的各方主体给出定义、对所发布广告内容、对发布广告的行为以及对相应法律责任均作出原则性的规范。当前,对于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搜索平台在广告法律上的责任尚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是搜索服务是否属于广告服务。
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而搜索引擎提供的推广内容一般并非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并不符合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如果网络平台仅提供搜索服务,即使在广告法层面能否追究其未尽事先审核的法律义务存在争议,但遭受损害的消费者仍可追究相应的网络平台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日报》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