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目前流行的各种测算,一般都把数字经济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作为其贡献的衡量。然而,不同机构的测算结果在数量上相差却十分巨大。举例来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以下简称信通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认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的规模达到了35.8万亿,占到了当年GDP的36.2%;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规模测算与“十四五”展望研究报告》则认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的规模仅为17.03万亿,约占全年GDP的17.2%。不同研究之间有不同的结果,这让人们不禁要问:究竟哪一个研究才是值得相信的。
答案是,每一个都对,都有道理。之所以不同研究之间的结果差异如此巨大,是因为它们所定义的“数字经济”概念存在着不同。联合国曾对数字经济的概念进行过一个梳理,结果认为,这个概念事实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最为核心的层次是所谓的数字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IT和ICT产业。在这个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做一些扩展,加上数字服务、平台经济,以及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必须依靠数字技术才能实现的商业活动,就构成了窄口径的数字经济。而在窄口径的数字经济基础上再进行扩展,加上所有数字化的经济,则构成了宽口径的数字经济。虽然这三个层次都被称为“数字经济”,但其包含的内容却有差异,同样的,如果要测算它们的产值,也会有一定的差异。事实上,它们反映的是对不同经济现象的观察,都有各自的意义。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以上的哪一种测算方式,都是在GDP框架中展开的。用它们来测算数字经济的贡献也会遇到问题:首先,GDP的核算是以价格信息为基础的,这可能在测算数字经济的贡献时造成偏差。事实上,由于在数字技术支撑的商业模式中,免费、交叉补贴等现象普遍存在,这时如果我们简单地用统计的GDP去考察某个产业、某个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就可能造成很大的误解。其次,GDP的衡量指标是单维的,而数字经济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多维的,这就决定了仅仅用GDP很难全面衡量数字经济的影响。再次,GDP是一个总量的指标,它很难被用来刻画数字经济带来的结构性影响。对于社会中的不同个体,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可能是存在差异的。
(《学习时报》2.26 陈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