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设计,2035年将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的建成首先需要立法对政府进行规范。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行政法占据三分之一天下。要理解复杂的行政过程和行政法,特别是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普通民众都能懂得、利用这些行政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法典也是必不可少的。
行政法如何法典化?行政法就是通过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这一部部法律的制定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但在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上却有两条不同的路径。
一条路是体系化立法,即按照行政法学的体系设想,将行政法方方面面的规范统合起来,形成门类齐全、体系完整的统一法典。但行政法的统一法典,在这个世界上尚不存在、也不曾有过。让庞大的行政法形成统一法典,或许已严重超越人类理性的极限,既无可能,也不必要。
另一条路是问题性立法,即为了解决某种现实问题而制定专门的法律。过去,面对“乱处罚、乱罚款”的现实,国家在1996年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在“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障碍”时,国家在2003年制定了行政许可法。
对于今后的法典化方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具体指出:“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在行为法上制定行政的共通法,也是我们过去三十年里的重要经验,已经成为中国行政法的一大特色。就行政活动共通的行为、制度进行立法,能有的放矢,而且制定一部法律就能解决一批问题。
(《法治日报》2.26 王贵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