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护险制度是一项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被称作社保“第六险”。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要建立科学统一的长护险体系和实施相应的制度,立法必须先行。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建议,可通过立法,明确长护险的性质,以法律的形式将长护险的筹资模式、标准规范、社会公平性等问题的规范加以固化。
将长期护理明确为一种社会责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明确长护险的设置及其护理级别的设立、审核与评估。设立长护险基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长护险的筹资责任。
最后,要加强对护理机构和护理服务的监督。
(《文汇报》3.10 储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