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随着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社会现实的变化,面向实践的宪法学更多地关注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问题。
对于调取查阅通话(讯)记录中涉及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问题,有学者认为,调取通话记录和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是否侵犯了公民宪法上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仅要考虑宪法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也要考虑调取和查阅复制是否属于宪法第40条规定的检查行为。
通话记录与通讯记录是否受通信秘密的保护要根据该记录存储的位置来定,存储在通信服务商处的通话记录、通讯记录应属于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而存储在当事人设备上的通话记录、通讯记录,由于当事人可以掌控,不受通信秘密的保护,受当事人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保护。
对于我国宪法中“文化权”和“文化权利”,有学者阐释宪法层面“文化权”的内涵,在宪法解释学上,“文化权”可以被定义为“公民在文化生活中获得国家公权力之承认与保护,并获分配必要的公共资源与服务的权利”。
还有学者界分文化权利和表达自由,文化权利与表达自由在观念上长期以来是一对耦合,前者被认为是后者的从属物,通过后者的行使而实现。在中国,文化权利与表达自由在理论话语、规范体系等层面均可相对分开。表达自由留于政治系统处理,文化权利交由法律系统实施,有助于为社会变迁和产业发展在法律上提供最佳保障。
历史经验表明,在社会充满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当人们因价值趋向多元而寻求新期待时,宪法要发挥凝聚社会共识、稳定预期的重要作用。
(《检察日报》1.1 韩大元 陆一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