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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从社会转型视角反思传统法律观

    《 文摘报 》( 2020年12月29日   06 版)

        传统法律是建立在熟人社会、血缘家族网络、固定居住人口、小农生产等基础上的纠纷处理机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使用礼法、息讼、乡贤、宗法、亲亲相隐等概念,运用以儒家为核心的古典文献,阐发传统法律的适用性,论证传统法理内部自足且满足本土社会复杂化的需求,认为传统法律完全能与现代社会共融互补。

        然而,倘若深究注重伦常礼教为内核的法理,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学者往往忽视了古今治理差异,将问题简化为论证人性的恒定性或经典的神圣性,疏于分析现代治理与古代文本书写语境之间的差异。这种论述的缺陷主要在于,忽略了现代社会信息的复杂性、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和现代基层社会的转型。传统法律诚然有大量资源有待今人汲取和利用,但大量学术研究却长期限于学科内部的互相承认,而难以转化为现代法治的资源。

        如果说传统法理的有效性基于稳定的农业社会与血缘结构下的农业协作,那么现代社会的本质是人口流动和跨域交往。近现代随着人口流动,法律必然转为由特定机制对复杂多样变动信息的汇集处理。从人身管控到食品安全都强调复杂信息的收集、分类、编码、储存的能力。因此,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形态的差异,本质即属于信息获取与处理方式的变化。

        传统语境下个人的社会特征,受到血缘关系和区域习惯的制约。而现代的社会身份与生活方式已经脱离了上述生活环境与社群期许的限制。个体身份较少受到外部参照点的束缚,尤其是信息时代,我们不得不面对全球文化系统下复杂社会和制度轮廓在不同个体身上的动态投射。因此,从古代到现代,国家治理的深度和边界取决于掌握与处理国民信息的水平。

        但经典决定论的传统法律论述始终寻求确定性,并坚持本质主义,其根本隐患在于将形成法律的信息视为静态的,即认为社群信息是永久不变的。因而形成的法律也会是静态的,那么其结果只能使得法律对近代以来不断变动的社会调整能力大为减弱,甚至引发社会抵触情结。

        (中国社会科学网 王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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