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法律文化形成过程中,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提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主张,强调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要以礼义教化为大务,教化犹如堤防,具有禁奸止邪的功能,古圣明王以教化为急务,才能君临天下,实现大治。不过,让人奇怪的是,汉儒虽然认为强秦之亡,在于专任刑罚一端,但他们的态度,却是在提倡礼乐教化的同时,强调发挥刑罚的作用,认为在治理社会中,刑罚虽然只是辅助性的工具,但却是必不可少的,礼乐教化与政令刑罚二者交相为用,才能实现统治的效能。
董仲舒没有凌空蹈虚地清谈人性的善恶,一味地迷信道德教化可以在所有人身上发挥作用,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是认为人虽都有为善的本质,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只有通过教化才有可能为善;至于另外一些人,则是难以教化的,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只能施以刑罚制裁,才能使之回归正途。
古人在谈及社会治理模式中,对惩罚的不讳言、不矫情,体现的是一种务实的品格。在现代社会中的一些仅仅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反对惩罚或无惩罚的实验,则无不以失败而告终。
对于绝大多数成员来说,道德教化就可以发挥作用,人们异样的目光、舆论的谴责、无声的疏离,都会形成一种使人守规矩的压力。从生存的角度而言,人只有能“群”,才可以保存自我,而要使“群”得以维续,则必须辅之以公平且正当的惩罚机制。由此观之,“德主刑辅”也可以说具有普世的价值。
(《北京青年报》12.19 马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