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惩戒的真正出发点和核心要义,教育惩戒的最终归宿应是学生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秉持包容教育理念,突出惩戒教育意义。从国际上看,当前对学生惩戒的目的越来越彰显其“教育”价值,坚持“以惩促教”,通过不同的惩戒方式,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行为,从而更好地掌握和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教育惩戒权立法可以更多融入“包容性”的教育理念,充分考虑惩戒程序、方法能否达到对学生的教育效果,能否妥善地解决问题。在实施惩戒的同时,要强化积极的教育引导,避免粗暴进行报应性惩罚。实施教育惩戒后,学校与教师、家长应持续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并及时反思惩戒效果的达成情况。
完善惩戒法律依据,实现师生双向保障。以立法形式确立学校和教师行使惩戒权,是当前世界各国教育惩戒的主流趋势,能够有效实现对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保障。一方面,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无端不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学校与教师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行使惩戒权,改变过去学校与教师“不敢管”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对于学校和教师的过度惩戒行为,相关政策法规也可以对学生起到保护作用,对违反惩戒规定的学校和教师做出相应的处罚,避免个别教师滥用惩戒权,损害学生权益。
细化惩戒权责边界,明确惩戒行使程序。学校和教师要恰当行使惩戒权,需要明确惩戒的权责边界。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时,要强化政策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在惩戒权的行使条件、方式方法等方面要详细明确,让教师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何种形式的惩戒,使学生和教师双方的正当权益均受到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给予学校和教师惩戒权并不代表学校和教师要“能用尽用”,而是“能不用尽量不用”,惩戒是对学生不端行为的警示,旨在通过这种方式帮助学生反省和改正自身错误行为,其最终目的不是惩罚学生。
重视家校协同合作,完善惩戒监督体系。必须将家长教育活动纳入教育惩戒体系,推动家庭与学校之间建立起相互配合、互为补充的教育协作关系。
(《中国教育报》12.18 马毅飞 郭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