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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刑事责任年龄应适时权变

    《 文摘报 》( 2020年11月12日   07 版)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至12周岁。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本质上来说,年龄并不是一个恒常的时间概念,其具有深刻的社会学内涵,其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挂钩,反映出一定阶段社会发展及其结构的基本样貌,是为服务于社会治理所塑造岀的制度性结构安排。此番意欲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一方面,在于承认社会进步带来的未成年人理性成熟周期提前的社会现实,是对社会整体与人口素质进步的制度认同;另一方面,在于对社会高速发展、未成年人信息获取能力、事物辨识能力与行为控制能力急速提升的风险预控;再一方面,也在于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的刑法呼应,体现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体性。

        从草案条款的具体细节而言,反映岀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我们需要注意到,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被圈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此类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案件类型之中。生命权是最为根本的人权,对侵害他人生命权犯罪的责任能力年龄下调首先反映岀对生命权的优先尊重与保护。

        当然,也要看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适时权变并非仅仅出于对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正面反馈和对社会进步发展的主动回应,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与社会现实弊陋的被动应激。虽然恶性个案不是草案成稿的根本原因,但确实是牵动民意的导火索。如何应对未来的极端个案,是草案拟定的重要落脚点。

        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孤立的个体现象,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假求一隅。刑事责任年龄的适时权变在根本上需要并旨在回应当前时代未成年人犯罪中惩罚与预防的现实矛盾。然而,刑法所擅长的震慑性预防却往往用力过猛,所以,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适时权变也仅仅是确定了一个基调,能否真正遏制住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潜在趋势,这需要除刑法之外的多个法律部门的共同引导,也需要多元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

        (《社会科学报》10.29 丰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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