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9条确立了私权保护和社会监督的互动边界和行为准则。
揭丑既包含人类探寻真相的本能冲动,也是寻求社会正义的集体力量。但这种冲动和力量就如一柄双刃剑,既可以刺破黑幕,铲除奸恶,也可能伤及无辜,祸害平民。
从民法层面而论,揭丑必然涉及到人格权和个人信息权保护与社会正义维护的对立和博弈。按照民法典的制度设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名誉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但揭丑就意味着揭示、公开、批判,必然会冲击到个人权利。
两者之间如何协调?为有效解决私权保护和社会监督的矛盾,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条文确立了私权保护和社会监督的互动边界和行为准则:私权保护不得排除社会监督,以个体人格权对抗主流社会的道德批判;但社会监督也不得超越边界,危及个体隐私权及其人格权。
从追寻社会正义层面而论,揭丑是必须的。按照普利策的观点,揭丑的功能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表达自由意志。任何人对不法、非道德行为都可以路见不平一声吼,这是社会正义实现的有效途径,也是民众表达自我主张的快捷方式。第二,保护公众知情权,凝聚社会责任感。第三,伸张社会正义,化解社会危机。
简单归结起来,无论是正规媒体,还是自媒体,都是通过舆论平台揭开黑幕,展示丑恶,形成了暴露——批判——矫正的良性循环,以此推进公平正义。
但在追求社会正义的同时,在揭丑的问题上,社会正义和个体权利会发生尖锐冲突,要实现利益衡平,就必须恪守五大原则。
第一个原则,目的的正当性。主要指两点,一是揭丑必须确保公益目的,二是揭丑不存在主观恶意。第二个原则,“丑闻”的真实性。这也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所披露的必须属于丑闻;二是披露的事实必须真实客观。如果将别人的隐私当丑闻,那就不是揭丑,而是揭短,是侵害别人隐私权、名誉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第三个原则,对象的可容忍度。揭丑一般针对的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物,作为社会精英,这一群体有义务率先垂范,净化风气,自律自爱。由此,揭丑作为一种社会监督,本身就意味着克减特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保证官员的廉洁公正,实现对公众的正向引领。第四大原则,适度,揭丑不能超越法定限度。第五大原则,妥当性。所谓妥当性不仅包括合法性,而且还包括道德上的正当性。从合法性层面考察,如果获取丑闻证据涉嫌侵权,比如通过跟踪盯梢、黑入电脑系统、监听手机通话等非法手段获取,虽然不影响在媒体上的表达自由,但如果遭遇诉讼,则很难成为呈堂证供,最终会被判侵权。
只有坚持如上五大原则,才能有效调适社会正义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将揭丑控制于法律边界内,在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的同时实现可能的社会正义。
(《深圳特区报》10.27 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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