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期的基本养老保险主要面向工薪劳动者,后来逐步扩展到其他社会成员。虽然,制度模式不断变化,但有两条基本原则始终不变:一是公平性,即基本养老金权益之均等性;二是互助共济性,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基于互助共济的原理。这主要体现在基于制度强制性的互助共济。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使得参保者按照统一规则缴纳保险费,按照统一规则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通常情况下,高收入者承担较多的缴费责任,低收入者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贡献相对较少,从而体现高收入者对低收入者的帮助。区域范围越大,地区之间的互助共济越明显。
在我国,20多年前已经明确采用保险型基本养老金制度,但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引入了个人账户,形成一个特有的制度模式,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后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也有个人账户这一元素。这些年来,学界对此讨论颇多,认为个人账户的引入,削弱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性。同时,由于采用地方统筹的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国家制度沦为地方性制度。
未来建议实行统(社会统筹)账(个人账户)分离,改造现行制度,将统筹基金对应的基础养老金这部分改造成一个全国统筹、现收现付、互助共济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国民年金制度),将个人账户所对应的那部分转变为职业年金(含企业年金)。在过渡期,个人账户继续作为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一部分,但不再扩大,以此逐步弱化个人账户。
其次,要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现行地区分治的行政管理模式,虽然有益于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并与财政体制相适应,但造成各地劳动力基础成本差异过大,影响了地区均衡发展和全国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进程。因此,应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原题:《深化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是关键之举》)
(光明网 何文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