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答复称,今年下半年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
消息一出,“导师将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话题很快被送上热搜。公众热议聚焦的是,赋予导师自主权没有问题,可研究生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笔者认为,在赋权导师的同时,也必须赋权学生,面对不负责任的导师,以及导师滥用职权的行为,学生应有监督权、申诉权和选择权作为救济途径。
从现实看,我国的导师制并不健全。一方面,从招生到培养,再到学生毕业,导师的权力很有限;另一方面,导师的职权似乎又很大,不能对学生培养质量负责的教师,却可布置学生给自己“干私活”,学生对此往往很难拒绝,因为导师可影响评优、评奖学金、升学、出国留学等。
显然,推进研究生培养改革,就必须把导师应该拥有的招生权、培养权、管理权交给导师,与此同时,也要对导师的权责边界做出明确的界定。应该基于利益回避这一基本原则,明确导师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包括不得布置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的任务。而至于如何界定“是否有关”,这不是由导师说了算,而需要由教师伦理委员会判定。当学生质疑导师布置给自己的任务属于导师的私活,而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时,有权向教师伦理委员会举报、投诉,教师伦理委员会要受理学生的举报、投诉,并独立地调查,再作出处理。
离开了对研究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单方面放权给导师,非但不能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构建良性的师生关系,反而有可能将研究生教育置于更尴尬的境地。这需要在推进相关改革过程中予以高度重视。
(《光明日报》10.12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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