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时候,因为以科举为指挥棒的传统教育不敷实用,举办新式教育成为一时之风尚。各省纷纷奏请设立学堂,以培养国家急需的各式人才。设立学堂不能没有章程,1901年山东上奏《山东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折稿》中提出,“国家设立学堂,是为天下储人才,非为诸生谋进取;诸生来堂肄业,是为国家图富强,非为一己利身家”,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在学堂的“章程”中,一般会有配套细则,要求教职员及学员遵守。至于学生们要守的“规矩”那就太多了。有的带有明显的时代特色,比如“寄宿舍规章条”中,规定“学员不得自携仆从,概由堂中预备使役,如不听命令,应陈明庶务提调办理。”大概当时已入仕之人,多是非富即贵之少爷,家中自有可随时差遣的仆从。如今入了学堂,寄宿“住校”,就需遵守校规,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了。
有些“规矩”规定的是日常的作息,如“堂中春分后六点钟起,六点半早餐粥食,七点半至十一点分别授课,十二点午膳,一点至五点半分别授课,六点晚膳,十点就寝,此为全堂规则,宜共遵守,不得参差违异。”那个年代人们的作息,应该带有“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痕迹,早睡早起,没有午休,没有晚自习,生活相对是比较简单的。
还有一些“规矩”可能是今天的师生员工绝对遵守不了的,那就是在食堂里吃饭的“规条”。它要求教员和学员要坐在一起吃“食堂”,“每桌七人,首座坐教员或办事员一人,余六座为学员座位,排定座次,每日依次就座,不得任意更乱。”“教员、办事员与学员在会食堂同餐,闻号铃即到,勿得迟留,致令学员久待。”这种对教员、办事员的要求,或许是为了通过同桌而食以增进师生的了解和情谊?教师不开小灶,与学生吃同样的饭,能保证食堂饭菜的质量。教师要按时到食堂,不让学生久等,也是对学生的一种尊重。
(《北京青年报》8.1 马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