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明令禁止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所有的答案都聚焦在两点上:违反科学精神,违反伦理道德。
民法典第1009条以专条形式明文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民法典立法的一大亮点。通过三个“不得”为基因编辑加上了三把“法锁”,最大程度阻却、减轻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和伦理道德、公共利益的风险。
具体而言,基因编辑对民法可能提出三大世纪性挑战。
第一大挑战,基因编辑婴儿是自然人,还是人造“人”?这挑战了民法对“人”的基本界定。根据近代民法的人格原理,凡是遵循自然规律出生的人,都是民法意义上的“人”。按这个标准,孙悟空、哪吒都不算民法上的人。同理可证,基因编辑严重违背自然法则,通过人为操控改变自然基因,很难说是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更接近人造人的角色。
第二大挑战,人的主体性地位是取决于自然法则,还是人定法则?基于人道主义立场,即便是基因编辑婴儿,一旦出生,我们就必须按照民法典认同其主体地位。但随之而来的难题就是:按照民法典的制度逻辑,人格只能遵循自然规律生成并由法律最终确证。基因编辑显然打破了这种价值链条和逻辑前提,开启了“人-复制人-复制人复制的人”的人定法则,冲毁了民事主体赖以生成的自然规则。最终的恶果是什么呢?基因编辑会扭曲、屏蔽、湮没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存在不再是自在自为的,可能沦为他人意志或利益的产物。
第三大挑战,人与人之间如何实现平等?如果承认了基因编辑婴儿的合法性,承认其民事主体地位,人类不可避免地就会面临一个世纪性难题:重启绝对不平等!因为基因编辑技术可以通过匹配、开发、植入等手段制造“超级人类”,最终人类就会陷入创造与被创造、支配与被支配的恶性循环,毁灭现有秩序和人类本身。
(《深圳特区报》6.16 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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