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城市已经颇具规模,人口开始密集起来。有人的地方,也就有了大量的生活垃圾。为了保护环境,当时的统治者制定了相当严格的法令。根据《汉书·五行志》:“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灰即垃圾,黥就是在人脸上刺字并涂墨,为上古五刑之一。《韩非子·内储说上》中也提道:“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也就是说,在路上扔垃圾的人,是要在脸上刺字或者被剁手的。
即便制定了如此残酷的律条,也还是很难保证道路完全整洁,故而当时还设置了“条狼氏”一职,其职责是清除道路、驱避行人,算是环卫工人与城管的结合。
唐朝时期的长安,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居住人口达到几百万。为了处理垃圾问题,国家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其严格程度不逊于先秦。
据《唐律疏议》记载,在街道上扔垃圾的人,会被处罚六十大板,倒水则不受惩罚。如果执法者纵容市民乱扔垃圾的行为,也会被一起处罚。《唐律疏议》:“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唐朝时还出现了以回收垃圾、处理粪便为职业的人,还有人因此走向发家致富之路,成为百万富翁。
为了管理城市的环境卫生,宋朝设置了专门的机构——街道司。街道司下有专职的环卫工人,其职责包括洒扫街道、疏导积水、整顿市容。像开封、临安这样的大城市,每天早上都会有几百个环卫工人打扫街道,处理垃圾。每逢春天,官府还会定期安排工人疏通沟渠,以免城市积水。
明朝时期的京城有先进的排水管道,城市和乡村垃圾处理形成了完备的产业链。以垃圾粪便为例,就有专人负责在城市回收垃圾粪便,再运到乡村出售,用于耕作。除此之外,城市的垃圾会进行分类,各种生活垃圾都有专门的人回收。
清朝官府将唐律中的“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改成了“笞四十”。不过具体的实施状况并不乐观,因为清朝的城市街道卫生状况似乎比明朝更为糟糕。直到光绪末年,官府设置了清道夫,情况才有所好转。
(《解放日报》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