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骈四俪六”与元明清赋学批评
吕双伟在2019年第3期《云梦学刊》上说,“骈四俪六”是元明清赋学批评中较为常见的术语。它不仅指骈赋或律赋中的隔对句式,并且与赋的声律、藻饰结构和文气等特征紧密相关。它最早出现在柳宗元的《乞巧文》中,李商隐加以剪裁,选择“四六”作为自己的公牍文章名称。这导致“骈四俪六”基本上被视为骈文批评话语。其实,它也是赋学批评中的重要概念。元代祝尧在赋学专著中从四六隔对违反自然雕琢辞藻、害道伤情的角度加以否定。明清赋学批评既延续了视尧的观点,又拓展了其内涵,能从具体句法、章法等方面来探究其使用技巧、抒情达意功能与声律、文气效果等。从“骈四俪六”在元明清赋学批评中的地位变化,可知骈文与骈赋、律赋在文体上的相似性,这也正是清人多将骈赋和律赋视为骈文的原因之一。
重思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文兵在2019年第3期《哲学研究》上说,权利与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一直被视为法律中的重要现象;以权利制衡权力也被视为现代民主的重要成就。权利与权力的这种关系,又往往被划归到不同的主体,即个体与国家。这些理解,其实是基于以契约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主张。权利与权力的对立,从根本上来说是产生自近代以来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马克思在其唯物主义的创立过程中,借由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以及对犹太人问题的探讨,分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背景、后果及其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这些分析从根本上来说,是超越了市民社会的原则,超越了原子化的个人,以“社会化的人类”为新的立脚点的,这对于我们今天理解权利与权力及其相互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