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243万元,按揭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老陈夫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小陈。房屋交付使用后,老陈夫妇进行装修,并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小陈结婚后要求卖掉这套房产,拒绝老陈夫妇居住使用该房屋。
老陈认为小陈此举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小陈返还210万元购房款。小陈认为自己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陈从未向其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因此,老陈支付的210万元属于赠与。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购房属于大额支出,结合现实情况,家庭条件较好的父母给予子女资助也属正常。但子女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被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在财产所有人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这210万元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遂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老陈夫妻返还210万元款项。
(《广州日报》3.25 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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