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发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与针对女性经期、待孕期、哺乳期等制定专门保护措施类似,此举同样面临两极评价。支持方把新规看作是对女职工群体的关爱,是人性化用工的进步;反对方则认为,搞特殊待遇并非真正尊重女性,只会导致女性受歧视更严重,就业更加困难。
近年来,有关女性的议题,时常陷入类似的尴尬。一方面,女性在不同时期的确会面临特殊困难,需要政策关怀;而另一方面,这些政策在市场上往往引发负面效应,或沦为空文,或加剧歧视。此番“更年期可调岗”的政策,山东省并非开先河,江苏、山西等地也有类似规定。
围绝经期综合征,俗称为更年期综合征,多发于45~55岁,90%的妇女可出现轻重不等的症状,主要表现为烦躁、焦虑、头痛、失眠、心慌、反应迟钝等。在网友跟评中,一些处于更年期的银行柜员、夜班护士等,都表达了身体状况和目前岗位的不匹配。因而,无论是从关爱职工还是对岗位负责的角度,调岗都不失为恰当选择。
舆论场上,有一类“男女平等”,要求女性要像男人一样去战斗。将男性标准视为正常和正当的状态,并以此要求女性,把女性生理和心理上的脆弱统统看作是“麻烦”。仿佛所有对女性的特殊政策,都只会加重歧视,只有去除对女性“照顾”,才能真正消除歧视。
但从现实角度看,肯定两性差异,才是平等的基础。尊重女性的特质,并据此区分用工政策,是再正常不过的举动,并非就是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当然,政策要真正落地,既需要企业管理者认识到女职工的特殊价值,也需要税费、社保等配套政策来分担企业压力。毕竟,要消除部分企业对女性的歧视,需要“真金白银”实实在在的引导。
(新京报网 3.4 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