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下旬迎来国际反家暴日。且看一个案例吧。2017年6月,成都女性董芳与丈夫发生争执被殴打,致左耳失聪,事后她获得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过,在她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一审判决不离婚,理由是“应给男方机会”,给双方6个月冷静期。日前,她向法院提交了离婚上诉书。
这是一个典型判决,法院判决不离婚的初衷是保护婚姻与家庭,但此举很可能事与愿违。有必要厘清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合约,一男一女因彼此的合意而结为夫妇,这就是结婚自由。原则上,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或甚至没有任何原因,如果任何一方觉得过不下去了,合意被打破,婚姻合约就应该终止,这就是离婚自由。
从逻辑与法理讲,法院应该给出尊重离婚自由的判决。因为婚姻的基础是双方的合意,一方不同意,合意就不存在了,婚姻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一审不判决离婚、给双方冷静期,甚至给施行家暴的一方机会,这大大提高了离婚成本,表面看保护了(存量)婚姻,但会让不少本来有意走向婚姻的男女望而却步,与保护婚姻的初衷背道而驰。而且,尤其对在婚姻中遭遇家暴与精神折磨的当事人而言,这样的做法是延长与加重了他们的痛苦。婚姻对这些人而言成了牢笼,这是何等的残忍。
设立离婚冷静期可减少一时冲动的决定。不过,究竟多长时间、多大程度上的冷静期限合适呢?事实上,从提起诉讼到判决期间本身就构成了一段自然冷静期。
刻意制造离婚难并非保护婚姻,内蕴离婚自由的婚姻自由才是对婚姻最好的保护。
(《南方周末》11.29 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