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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12月14日 星期四

    创设中国少年司法制度

    《 文摘报 》( 2017年12月14日   06 版)

        少年司法制度,是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刑事诉讼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总称。创设中国少年司法制度,需要重点研究和改进以下几个方面。

        适度拓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辖范围。我国现有少年司法模式存在非正式干预力度不够、刚性不足、作用有限甚至出现空档等问题。要克服这一弊端,将“大社会·小司法”改造为“社会·司法”并重的模式,适度扩大司法机关对少年案件的管辖范围,将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严重违法未成年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等纳入司法管辖。另一方面,把纳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处遇措施交由司法机关决定,建立司法干预的正当程序。考虑将负有监护责任的家长的强制性亲职教育案件纳入管辖,由司法机关审查决定。

        制定我国专门的少年司法法。应将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专门条款加以归拢、细化和完善,制定一部集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的少年司法法。

        加强我国少年司法组织体系和专业队伍建设。因地制宜,构建符合实际、形式多样的少年司法机构体系。

        构筑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社会支持体系。明确政府责任,指定并授予具体牵头部门必要的协调和监督职权,整合调配政府官方资源、人民团体等半官方资源和社会组织等非官方资源,搭建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孙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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