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四川省简阳市的侯某因患脑梗阻塞住院治疗,这期间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出院后,其生活不能自理,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和见证下,四个子女达成协议,载明侯某随长子生活,费用等由侯某名下资金置办,不足部分由长子一人承担,如老人去世后有剩余财产由长子一人继承等内容。11月22日,侯某病情恶化去世,长子依照该协议继承遗产。今年8月中旬,侯某其他三个子女提起诉讼,称已尽赡养义务,主张调解协议无效,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遗产。
现实生活中,农村不少地方存在不赡养不继承的观念、习俗,但这样的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法官说法】
子女赡养老人既是美德,也是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的。此案涉及伦理亲情,即便协议表述真实,但以放弃继承而不赡养或以继承遗产为目的而赡养,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倡导和支持。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据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法院在释法明理的同时,从亲情、道德角度加以引导,让双方珍惜亲情,互作让步,最终达成和解。
(《人民法院报》12.7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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