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大气污染治理事权明确交给了地方政府,为此,充足的财政投入是各级政府承担大气污染治理责任的保障。
而“财权逐级上收,事权逐级下放”加重了地方的财政压力,导致有的地方政府借助地方融资平台变相举债以及依靠土地使用权出让来填补财政空缺,个别甚至演变为地方债务危机和房地产泡沫危机,因而有必要坚持适合我国国情和有助于公共治理的适度财政分权路径。
一方面,要坚持一定程度上的财权集中化,通过平衡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对比关系来形成稳定的规则,保持中央对地方行为的有效控制能力,同时依靠中央权威力量也能够通过调节区域间财政平衡,以此实现整体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污染生成的属地性和各地方间污染状况的差异性,要让地方结合本地实情自主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有充分的自有财力支付公共治理的成本,从而在财政支出上不过分依赖上级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援助,保持财政收支上的相对支配力,让地方政府不至于因缺少财政资金支持而陷入被动。因而,我国亟须通过分权改革赋予地方自主能动的权力与能力。
(《学习时报》9.25 王文婷 黄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