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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8月17日 星期四

    债务人放弃继承 法院可强执

    《 文摘报 》( 2017年08月17日   02 版)

        2015年1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6月,李某父亲去世,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并无遗嘱分配。李某母亲及李某的三个同胞兄妹均在世,按照法定继承李某享有继承权。现在该房屋正在参与拆迁,张某要求执行李某可继承的该房屋拆迁补偿款部分,但李某表示其放弃继承。张某该怎么办?

        【法官解答】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李某法定继承遗产部分。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李某享有该房屋部分所有权。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所以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显然,该案中李某放弃继承权是无偿转让自己既得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规避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张某可行使撤销权。

        (《中国妇女报》8.9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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