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河南农民在山上采了三株“野草”,却不知这种“野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该农民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一判决引发普遍争议,不少人认为,不知者不罪,但也有反对者认为,“罪刑法定”是基本原则,“不知不罪”,并非法律术语,更非法律原则,不是理性的观点。
“不知不罪”是一句传统的俗语,更多时候用在普通的人际关系中,而不是法律关系中。《刑法》从1997年修订以来,一直施行的是“罪刑法定”的原则,通俗而言,法律制定出来,公诸天下,广而告之,法无禁止即为可行。同样的,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并且达到相关的构成要件,触之必罪,不知不是免责的条件。假如“不知不罪”,那么很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大量的犯罪者以“不知”为借口而逃脱处罚。
为什么还会有“不知不罪”的争论呢?说明罪刑法定的原则实施二十年来,我们在普法工作上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就如保护野生动物,不能只在山下等枪响,而要提前做好宣传和预防工作。
还有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是,当事件发生后,被采伐、猎获的动植物,往往采取没收的措施。但没收后是怎么处理的?罚没之后到哪里去了?是上缴国家,还是掩埋处理,还是通过罚没,变成合法的商品流到了市场?如果是最后一种,那就得问,罚的究竟是谁?那不是有人背了罪,反而让另外一些人得利了吗?
(《北京晨报》4.26 梁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