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襁褓中的蒋某与母亲王某乘坐小客车时与余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王某受伤,蒋某无伤,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医生叮嘱王某治疗期间禁用母乳喂养婴儿。为此王某先后在孕婴店、网店、超市等购买奶粉共计3700余元。因余某拒绝承担此款,王某起诉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奶粉钱。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令由肇事者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000元。
侵权当担责、损害当赔偿是基本法律原则,也是社会正义的需要。本案中,虽然奶粉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婴儿也没有受伤,既不是交通事故直接受害者,也没有直接损失,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原告是直接受害者即婴儿母亲王某,按规定只可以支持王某的营养费等诉请,不存在“婴儿营养费”之说,但王某遵照医嘱购买奶粉也是客观事实和原告的实际损失,与交通伤害事故本身具有因果关系,应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依法理当赔偿。如此裁判,吻合“公正良善之术”的法律本质。
(《人民政协报》4.25 符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