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梁在某公司工作一年后离职。因没有休过年假,小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对此,公司称,员工手册中有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没有特殊情况的,次年自动清零。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且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小梁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解读】
现实中,一些企业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附加“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类似规定,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实践中,劳动者可以主张申请仲裁前两年的年假,至于两年之外的未休年假,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而且单位没有以时效为由抗辩,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北京晚报》4.26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