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北平原上的污水渗坑问题让人揪心。我们已经有了“史上最强”的《环境保护法》,但解决“存量问题”时,却依然面临尴尬。
首先,这次河北的两个最大渗坑,是原砖厂和原化肥厂留下来的。按有关规定,砖厂取土烧砖,应该回填土地。但如今两家企业应该早已经“倒闭”,却留下了两个巨大的环境“窟窿”。
在法律主体已经“消失”的情况下,怎么去回溯环保责任?国外的立法经验是,公司解散之后,其他有关公司还要继续承担环保责任。比如污染的设备所有人、污染物的供应商、运输商、出借人等等,都要对污染承担连带责任,“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方面值得中国立法借鉴。
其次,这两个渗坑之后被两个农民偷倒废硫酸,形成目前恐怖的污染局面。当初两个偷倒酸液的农民,只被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而当地政府却要列出3848万元的预算来治污。如今,两个农民早已刑满出狱,但是20万平方米的两个污水渗坑还在威胁环境安全。
环保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对于动辄天价的环境生态修复费用来说,只是九牛一毛。《环境保护法》本身还是没有全面覆盖到污染之后的生态修复这笔真实损失。所以,2015年中央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目前,浙江绍兴市已经在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值得关注。
再次,现行《环境保护法》强化的是政府的监管、执法责任,治污责任则相对比较弱化,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治理期限,鲜有地方政府因为怠于治污被问责的。国家环保部明确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要“按日计罚”,但是对于地方治污却没有“按日计罚”的时间压力。像此次曝光的渗坑的那些存量的问题,一拖就是4年,如果这次不是环保组织把触目惊心的污水渗坑曝光出来,问题可能还要拖下去。
(《新京报》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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