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公共场所”的理解
陈文昊在2017年第1期《长沙大学学报》上说,直播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能否将网络理解为“公共场所”决定了直播实施特定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或成立加重情节。2013年《诽谤信息解释》将网络视为“公共场所”之所以作为入罪要素或加重情节,从目的上考量,并不是因为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现实中的混乱,而是受众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在“公共场所”的解释上,应当理解为包括虚拟空间,其中可以将“场所”拆解为“场”和“所”,“场”表示存在于空间中的特殊物质或虚拟现象。同时,录制后传播实施犯罪过程的基于目的性角度也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在解释上理解为“具有公共性”即可。
对濒危语言实行政策性抢救
黄长著在2017年第2期《澳门理工学报》上说,当代世界语言在使用人口和地域分布上有严重不平衡现象,大批分布区域小、使用人口少的语言正面临严峻的形式。优势语言会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而劣势语言则会争取必要的生存空间。在语言竞争的大环境下,对濒危语言实行政策性抢救很有必要。有些濒危语言的使用由于得到政府和社会团体的持续性政策支持,生存环境得到很大改善,语言活力得到增强,使用人口大幅增加。甚至少数已经消亡的语言,由于措施得当,竟然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复活。平均每两周就会有一种语言消亡的现实,应当引起足够关注。一种语言的消亡,不仅意味着它所传承的文化的中止,更意味着该语言的使用者认识和解释世界的一种独特的要素随之消亡,最终将导致文化的消亡。保护濒危语言任务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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