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了一个亲民之举的民事责任优先规则,内容是:“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国家不与民争利。当一个违法行为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同时又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就发生了维护国家利益还是维护个人利益的问题。在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时,如果是向国家承担的财产责任优先,就要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如果是向个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优先,则会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在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就会先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即国家责任优先。如果强调民事责任优先,就是优先保护民事责任,牺牲国家利益。
应当看到的是,对国家利益的保障,最终也是要保障人民的利益;民事责任优先也是要保障人民的利益。这两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强调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要优先于保护国家利益,要使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得到最优先的保护。这是因为,即使优先保障了国家的利益,当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时,国家也必须对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受害人提供保障措施。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民事责任优先,保护好受害人的个人利益,正是国家和政府的亲民之举。
(《光明日报》4.21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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