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年参加工作后,一直是城市户口并居住在城市。而父母在农村,去世后留下房屋一栋,作为父母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该房屋后不久,村委会称房屋所占宅基地是村里的地,而我并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也就没有资格使用。故要求我腾出宅基地。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对吗?
【法官解答】
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无权剥夺你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宪法第10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也明确指出:公民房屋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第3条第1款同样表明:“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房屋便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你是城市户口,但并不能因此丧失对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女性网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