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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3月02日 星期四

    治安拘留年龄降低引学者争议

    《 文摘报 》( 2017年03月02日   02 版)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月15日结束,其中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降至14周岁”这一条款能否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起到震慑作用?法学专家纷纷发表看法。

     

        治安处罚的方式太简单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拘留处罚对于少年有无改变其行为可能的意义?很多孩子的家庭监护存在问题,拘留解决不了问题,要放在寄宿环境中由社会、国家来抚养、管教,应设置专门机构,并与成年被拘留人员分开管理。

     

        关于未成年人责任条款的看法

     

        王顺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首先,行政拘留未通过司法程序决定,不符合当前以审判为核心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其次,短期监禁措施效果不佳,随着缓刑社区矫正所占的比例增大,而非犯罪和刑罚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行政拘留与此相悖。

     

        提升立法科学性

     

        宋英辉(北师大刑科院教授):对未成年人一味简单地予以处罚,既难以使之形成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和守法的内心需求,也无法解决未成年人原本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从某种程度上说,治安拘留对未成年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反而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比如,留下案底,影响其心智发育,后续付出的成本会更高。未成年人身心可塑性强,不能简单照搬适用于成年人的措施,而应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引导其接受适合的职业技能教育与培训,最后顺利融入社会。

     

        治安拘留年龄不宜降低

     

        王瑞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人民日报》2016年11月10日报道,我国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万人,其中800多万人由(外)祖父母监护,36万人无人监护,这些数据足显我国未成年人教养问题之严重。用最严厉的处罚来威慑预防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这种立法有点简单化,也无益于治安管理功能的实现。

     

        与上位法的冲突及调适问题

     

        高维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其中隐含一种规则,即未满十六周岁的年幼未成年人,原则上,应当首先倚重监护,而只有在特别严重、极端的情形下,方才考虑收容教养。那对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属于特别严重、极端的情形吗?显然不是。

     

        (《中国青年报》2.27 陈凤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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