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出生的赵加桃年过古稀,农忙时在家务农,闲时跟着同村的瓦匠做小工。2014年10月17日,赵加桃做完小工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迎面而来的一辆大客车撞倒在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大客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大客车所属公司在垫付了3500元后,便一直躲着不见。
老人向江苏省仪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及车辆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但法院判决却没有支持误工费。老人向扬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理由是他已超过法定工作年龄。
2016年3月,老人到仪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后,就其是否做工一事进行了多方调查。多方证据显示,老人在出车祸前确实一直在做小工。
承办检察官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但这只是退休制度,并不是说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就自然丧失劳动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有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应当予以支持。
2016年5月,扬州市检察院就本案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仪征市法院经中级法院指令再审后,改判肇事方赔偿赵加桃误工费1.24万元。
(《检察日报》2.16 王静 杨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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