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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别让取保候审沦为“逍遥法外”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29日   02 版)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几位市民网上发文,实名举报以传销罪取保候审的陕西横山女子艾清华在各地旅游,其朋友圈晒出多张在北京、西安、珠海等地景点的照片和小视频。

      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却在朋友圈晒出旅游照片,的确让受害人心里愤愤不平。其背后,更折射出当前在管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方面的诸多短板和漏洞。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司法机关应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被取保候审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对违反者,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重新交纳保证金,处罚保证人,或者将其升格为监视居住、逮捕等更具有强制力的措施。

      遗憾的是,司法机关的一些监管手段过分落伍,被取保候审者即便没有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也很难被及时发现。因此,有必要借助科技进步的力量,采用技术手段对取保候审者加以有效监管。譬如,要求行为人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手机,一旦其破坏仪器,导致机卡分离,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就自动报警。以此倒逼行为人认真对待监管规定,确保公平正义贯彻到执法办案的每一环节。(《北京青年报》11.22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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