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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虎口救女儿算不算见义勇为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29日   02 版)

      北京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被咬伤的赵女士目前向延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

      在起诉书中,赵女士指出,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其性质应属于“见义勇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全部承担母亲的死亡赔偿。

      在一般人看来,“见义勇为”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促使其母周某“勇为”的主要原因,恐怕还源自其发自内心的亲情和母爱,而非完全与己无关的“见义”。而在法律层面,目前还没有“见义勇为”的严格定义。唯一最权威的表述出现在民政部、教育部等七部委于2012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该《意见》称:“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从立法技术角度,这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从法律位阶看,这也只是一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因此,这份《意见》无法成为法院判决的主要根据。

      跳脱赵女士诉状中的特定用语,回到法律关系的实质,赵女士关于其母周某对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张,是完全正确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子女一旦成年,那么不顾生命危险地去营救子女,便不再是法律上的义务。动物园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要看法院如何判决。(《新京报》11.24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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