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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因婚致债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22日   02 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一些人虽在法律上和此前的配偶结束了关系,但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他们通过QQ群、微信群全力做这样一件事——呼吁法律机关重构家庭债务承担规则。

        (《成都商报》11.15 徐简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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