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家长由于长期出差等原因,会将孩子送到类似私立学校的寄宿制托管班,并认为由于寄宿制的形式,托管班即应承担监护人的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权利。当未成年人无父母或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时,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单位才可能成为监护人。因此,法律对监护人的范围规定明确,监护关系不能随意设立与变更,所以将孩子送到寄宿制托管班,家长的监护职责并不当然转移。
如果家长想让托管班承担监护职责,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规定,与托管班达成明确的委托协议,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托管班。
但需注意的是,监护职责不仅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等日常活动,还包括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法律行为。因此,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将何种监护职责委托给托管班,需要家长结合自身实际,全面考量。
孩子在托管班受到人身伤害,如果家长与托管班定有托管协议,并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约定,可以依据协议要求托管班承担责任。
(《北京日报》9.28 齐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