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与所在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写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词句,并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公司电话要求陈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陈某没有理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陈某被判败诉,须登报赔礼道歉,为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与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强。一些人便想当然地把微信当作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殊不知,这也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构成侵权乃至犯罪。更有一些人通过微信、微博等造谣传谣,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治理带来威胁。
网络并非完全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这决定了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不触犯法律,不危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
(《法制日报》8.4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