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的父母有三个儿子,他是老小,父母分别承租了一套公房。
十多年前,常先生的父母相继过世。父亲承租的那套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大哥。而母亲承租的那套公房,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过。去年底这两套公房都被列入征收范围,承租人变更为大哥的那套公房,由大哥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承租人是母亲的那套公房,在常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二哥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都被二哥拿走。二哥说这套公房是由他们一家实际居住生活的,征收补偿利益也应归他,而常先生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所以对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款没有份。常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为母亲的遗产。
根据规定,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死亡,若已依法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本案中,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未确定新的承租人,动迁补偿款应由常先生母亲继承人享有。法院判决确认常先生母亲承租的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属遗产。
(《新民晚报》8.5 孙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