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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6月21日 星期二

    论点短辑

    《 文摘报 》( 2016年06月21日   06 版)

        重新评估科技英语的地位

      蔡基刚在2016年第3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说,大学生是学通用英语还是科技英语,在20世纪80年代的大学英语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由于决策者倾向前者并制定了基于通用英语的教学大纲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科技英语教学就此停止了发展。三十年后。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英语成为国际学术交流的通用语,一个严峻的事实出现了:一个大学生如无法阅读国际期刊就不可能了解本学科最新研究情况,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大学生(更不要说一流大学生)。国际科学英语能力是指具有在这些国际期刊上汲取信息(阅读)和交流信息(写作)的外语能力。在新一轮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中,科技英语将成为整个外语教学,乃至整个专门用途英语中最具有实践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学科,在此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评估科技英语的地位。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总则——与德国民法比较

      魏振瀛在2016年第3期《北方法学》上说,建议删除中国法学会组织起草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中的“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章,将其有关内容纳入建议增加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一章。此“建议稿”是借鉴德《国民法典》体系草拟的,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把义务放在权利的附属地位。“与权力相对应的是义务,一个人的权利是与另一个人的义务相对应的”,这是学理上的总结,在《德国民法典》中没有体现出来。德国民法是19世纪个人主义理念的反映。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这种关系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每一个人都是民事权利主体,又是民事义务主体,具有时代气息,它反映的是21世纪“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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