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老年代步车的案件,一名80岁的老人驾驶代步车与小客车相撞,受伤后构成八级伤残。但因老人所驾驶代步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且属于无证驾驶,需负担事故次要责任。目前市面上多种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热销,其设计与轿车非常相像,但根据相关规定,大部分老年代步车无法办理牌照,也不能上路行驶。
梁大爷将小客车驾驶人及小客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梁大爷认为其骑的老年代步车是非机动车,自己不应负事故责任,应由小客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小客车驾驶人与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大爷所骑的老年代步车为电动三轮车,车辆经过鉴定已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属于机动车,而梁大爷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交警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梁大爷的损失,对于梁大爷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小客车驾驶员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梁大爷自己也要负担30%的损失。
(《北京青年报》6.15 邢颖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