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天里,就南京一妇女在超市偷拿鸡腿等物品的事情,大家在媒体和网络上议论纷纷,难以形成服众的见解。该妇女家境贫寒,有两个身患重病的女儿,由外地到南京就医后,境况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她在超市藏一只鸡腿、一本儿童书和小袋红豆、薏米等在身上,试图给孩子带去六一节的礼物。
对饥寒交迫者私自拿别人少量食物和衣物充饥御寒,法律是否应该做出例外的界定,排除此类行为的偷窃性质?这类在日常生活中不免发生和遇见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具体的治安条例和刑法条款,也在更深层面上检验我们对私有权和社会发展的看法。
在生活和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的西欧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曾经探讨过上述问题。阿奎那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论证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一个家庭获取满足其需求的财富并不违背自然法则。
阿奎那等人特别强调的是,万物的享用是所有人共同的权利,即便私有财产的功能也是造福整个人类,而不是仅仅满足其合法所有者的需求。
在这样的认识引导下,法律对私有权的保护在道德上获得了更加完备的解释,更加系统地与重视财富的社会属性结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演进为现代物权观念。也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阿奎那就偷窃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即饥寒交迫者拿别人一块多余的面包,或者拿别人富余的一件衣衫,不能算是偷盗。
(《北京青年报》6.5 彭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