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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6月09日 星期四

    法治即良法与善治

    《 文摘报 》( 2016年06月09日   06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具体任务。该报告提出了良法、善治的概念,这实际上是表达了法治的核心含义。千百年来,人们对“法治”一词有许多种解读,诸如“条文之治”“规则之治”“良法之治”等等,但我个人更倾向于将其解读为“良法善治”。

     

        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所谓良法,是符合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性质、特点和规律性的法律。具体而言,良法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良法应当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愿的反映,而不是地方利益、某一部门甚至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产物,要努力避免立法的部门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倾向。在法律的制定中,各种利益诉求的争执与博弈必不可少,立法者对此应有序引导,按照一定的程序真正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意愿反映在立法中。

     

        (二)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需求。真正的良法,应当有坚实的价值根基。其中,最关键的,是在法律中充分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就是说,立法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正义首先是一个法律范畴,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没有正义就没有法律。

     

        (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应当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功能,其必须有效反映社会发展、演进的规律,并将这些规律以一定的技术整合为法律规则,并最终促进社会发展。为此,必须加强科学立法,准确把握社会经济的规律、对未来的发展作出一定前瞻性的预见,并且能够引导市场秩序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盲目地交给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去控制。

     

        (四)要反映国情、社情、民情。“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其本身就要追求良好有序的社会效果。要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效果,必须要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实际,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五)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法律只有实现形式的一致性、内在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和内容上的全面性,才能够发挥法律应用的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其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而不能相互冲突。良法要求基本覆盖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实现社会的规则治理,同时实现法律与道德、习惯以及社会自治规则等方面的分工与协调,形成完备的、融贯的、科学的规则系统。

     

        (六)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法律是全民意志的反映,其必须具有程序正当性。即便法律的内容属于良法,但如果在创制程序上有瑕疵,那么实际上也不符合良法的标准。

     

        二、善治是法治之目标

     

        法治追求的目标并非仅仅是获得良法,而关键是通过良法之治实现“善治”。在当今社会,建设一个政治开明、经济发达、人民幸福、国泰民安的法治国家就是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善治。

     

        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略,善治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善治是民主治理。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是善治的关键,而在现实社会中,民主是此种参与的最佳方式。民主之治正是我们所说的“善治”与封建社会善治的根本区别所在。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二)善治是依法治理。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有句名言:民主的确是一种值得赞赏之善,而法治国家则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饮之水和呼吸之气。仅仅只是强调民主,并不能自然导致法治。要实现社会有效治理,需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法治。现阶段社会贫富之间的矛盾、官民之间的矛盾,在性质上并非不可调和的阶级冲突,法治是现代社会化解矛盾、解决冲突最有效的方式。

     

        (三)善治是贤能治理。强调法治,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将贤能之治排除在外。善治的主体仍然是人,这些人应当真正具有治理国家的能力、具有较好的道德品行和较高的素质。

     

        (四)善治是社会共治。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理念从传统上单纯的统治理念转向治理理念,从单纯依赖政府的管理转向多种社会治理方式的结合。国富民强、社会长治久安需要各种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机制的有效衔接与配合。

     

        (五)善治是礼法合治。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经验就是“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则,其调整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大量的生活领域还主要依靠道德规则进行调整。

     

        (《法治:良法与善治》2015年版 王利明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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