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今年全面放开了高三在读的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在广东当地参加高考的限制,是教育平权在中国的一个新进展。
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是宪法性权利。宪法性权利具有排他性,亦即具有排除一切其他次要、附属权利的限制与牵制的性质。在现代社会,教育平权是社会公正的基本特征。
在所谓随迁子女异地高考问题上,不能平权的理由有许许多多,而平权的理由却只有平权本身。但是,公民权利平等需要理由吗?如果教育平权需要理由,那么,公民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其他权利的平等是否也都需要理由呢?
随迁子女不能异地高考之所以成立,如果前推其支撑的逻辑环链,必然是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迁徙不能自由、户籍制度的刚性大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刚性等等,而这每一个环节本身都是权利的不平等。由不平等来论证不平等的合理性,其结论只能是不平等。
除了广东,在中国许多地方,尤其是东部经济先发地区,也完全有条件为教育平权找到落点,把纸面上的宪法条文变成现实中的公民权利。
(光明网 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