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中,提及了若干“市”的概念,包括“直辖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以及“市”。需要指出的是,宪法里面的“市”的概念主要指现在人们所说的县级市,并没有“地级市”的说法。
在现实中,地级市(以及副省级市)早就成为普遍的行政区划。很多人的家乡归属感就来源于所在的地级市,在自我介绍时也乐意把自己称为某某市的人。很多县、区没有火车站、机场等基础设施,但是只要是所在的地级市有相应设施,居民就可以很方便地出行。可以说,地级市是地方发展的基本行政单元,迄今为止它并不明确的法律地位,是与其发展不相称的。
中央推动省直管县改革后,一些地级市代管的强县(县级市)有独立发展的愿望和能力。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副地级市”的说法,当地主要领导的级别也是副厅级,但是这并没有充分的宪法依据。
近年来,最新概念“镇级市”已经在酝酿实施中。从这些创新看,法律已经滞后于城市发展了。修改相关法律,明确不同层级城市的法律地位,有助于人们更深刻地理解城市与发展的关系,也有助于让地方治理满足现代化的需求。
(《中国青年报》5.17 王钟的)